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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2019-12-17   审核人: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落实和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三条  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学院各单位(部门)不得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第五条  学院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应当在优先保障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依法依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实施”的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的院领导分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管理工作,根据出租、出借所使用的主要资产类别确定具体实施部门。

1. 房屋(含房屋附属设施)、构筑物、土地使用权、植物、草坪、体育场地、家具用具装具等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实施。

2. 上述之外的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省及上级主管部门等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  负责审核、汇总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组织可行性论证和评估,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三)  负责各类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四)  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并报告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情况。

第九条      出租、出借实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承租、承借方签订合同;

(二)  负责对租用、借用国有资产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

(三)  及时、足额获取国有资产出租收益,并经由财务处上缴国库;

(四)  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工作中产生的各类过程资料(如招租公告、协议、合同等),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条      财务处负责督促学院各实施部门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出租收益,负责开具相关票据并将收益上缴国库;负责提供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或备案手续所需的国有资产价值凭据和出租收益上缴凭据。

第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工作程序及结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中的信访举报。

第十二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计。

第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工作。

第三章 审批程序及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出租、出借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  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经党委会核准、报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  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内,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上或年评估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党委会核准,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  合同期限在三年以内,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以下或年评估租金标准100万元以下的单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学院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300万以上或合计年评估租金标准5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

2.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300万以下或合计年评估租金标准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短期出租、出借行为,由学院批准后,年终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100万以下或合计租金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2.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200万以下或合计租金3万元以上且1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审批;

3.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300万以下或合计租金10万元以上且50万元以下的由院长办公会审批;

4. 单项资产账面价值300万以上或合计租金50万元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

第十六条   学院报省教育厅审批()的出租、出借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资产出租、出借的申请及资产清单;

(二)  进行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  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学院出具的市场调查报告;

(四)  学院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  学院近两年的资产出租收入上缴情况;

(六)  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等(所有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只需提供一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七)  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各单位(部门)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   学院按规定权限自行批准的出租、出借项目,各单位(部门)应当在批准后45日内,完成招租、签约工作,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系统进行网络备案。网络备案材料包括学院出租出借的备案决定、集体决策的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租出借合同。

第十九条   下列国有资产的出租由学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作为招租底价依据:

(一)   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二)   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

(三)   整体或部分资产出租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的。

第二十条       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为主要参考依据确定招租底价,无市场可比较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招租底价。

第二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对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招租项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公开招租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由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参照《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以下统称合同),原则上出租期限不超过三年,出借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间变更、期满续签,均须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提前终止,须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资产出租合同由实施部门代表学院与承租方签订。出租合同内容包括:标的名称、出租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资产维护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资产出借合同由实施部门代表学院与借用方签订。出借合同应包括:借用资产名称、借用时间、使用人保管责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二十四条   资产出租、出借实施部门应当加强合同管理,清晰完整约定合同内容,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对于违反合同行为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已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不得再以各种形式进行转租、转借。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及时足额经由财务处上缴国库,支出统一纳入学院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出租实施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需要缓缴、减缴、免缴国有资产出租收益的,应当提出申请,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资产出租、出借实施部门须加强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承租()方合理、合法使用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九条     资产出租、出借实施部门须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用于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

第三十条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利用国有资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  影响学院正常开展各类教育、教学活动;

(三)  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或未按规定权限核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四)  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低价出租国有资产;

(五)  未按规定方式出租国有资产;

(六)  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资产;

(七)  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益;

(八)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资产出租、出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学院监察处、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部门)及个人,学院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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